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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蕾蕾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蕾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蕾蕾,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56号重庆国际贸易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0290195-9。负责人:史原,分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意,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吴蕾蕾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5月15日向上诉人吴蕾蕾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8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吴蕾蕾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蕾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广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