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学飞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飞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民特36号申请人:王学飞,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穿青人,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谌雪,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白泥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学飞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学飞称: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我为失踪人。事实和理由:我系王学飞,1989年3月我与左光祥按农村习俗办理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收养一个女儿,现均已成年,2013年我独自外出后,左光祥于2017年2月8日申请宣告我失踪,法院于2017年5月7日宣告我为失踪人,现我已回到家中,故到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4民特9号民事判决:宣告王学飞失踪。2017年7月25日,被宣告失踪人王学飞重新出现。本院认为:2017年5月7日,本院做出(2017)黔0524民特9号民事判决:宣告王学飞失踪。现王学飞重新出现,并到我院申请撤销宣告其为失踪人,符合撤销宣告失踪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织金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4民特9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