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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xx与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xx,李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4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上诉人何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xx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我并未砸李xx车牌号为×××的小轿车,其小轿车的损坏与我无关,我不知情。李xx提交的维修费发票时间是2016年12月21日,是事发后将近一年的,法院不应该予以采信。李xx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何xx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何xx在一审法院承认是其砸坏我的车辆。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何xx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依法判令何xx赔偿修车费7850元,误工费1200元,共计9050元整。后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xx在已婚的状态下与未婚的何xx于2015年11月通过网络交友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其后双方发生多次性关系。2016年2月4日双方因情感纠纷发生矛盾,何xx用水泥块将李xx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东风阳光小轿车砸损。对于砸车部位,李xx主张砸坏的部位有前挡风玻璃,主驾驶玻璃,前挡风玻璃和主驾驶玻璃的贴膜损坏,前机盖,后备箱,副驾驶倒车镜漆、右后玻璃、副驾驶座椅内饰。何xx仅认可其砸坏了车前挡风玻璃。对于车辆损失,李xx向法院提交了发票及维修单,上述单据显示2016年2月5日前挡风玻璃、左前门窗更换1450元;2016年12月21日维修费3600元;2017年1月22日左侧门太阳膜、前挡太阳膜2800元。李xx主张发生误工费1200元,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财产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何xx用硬物对李xx的车砸损,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应对该行为对李xx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虽双方对砸车部位和范围存在争议,但双方对何xx砸前挡风玻璃的事实并不存在争议,结合李xx在侵权事实发生后次日进行维修更换的部位,何xx对车的前挡玻璃、左前门窗等多个部位进行了损坏且具备较高的损毁程度。在此情况下,虽李xx并未马上对其主张的全部损毁部位进行维修,但根据发票和李xx的陈述,其后续维修项目为钣金喷漆及更换前挡、左侧门太阳膜,维修项目与何xx的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且花费的费用数额合理,因此,法院对李xx在本案中主张的修车损失予以支持。李xx主张误工费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何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xx财产损失七千八百五十元;二、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何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李xx提交其与王xx的结婚证、购车人为王xx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以及王xx同意由李xx向何xx主张车辆被砸的财产损失的证明,本院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确认。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其他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核实确认,王xx系本案涉及车辆的所有权人,因李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且李xx系车辆使用人,王xx同意由李xx向侵权人主张车辆被砸的财产损失,所以李xx可以就该车被砸产生的财产损失向何xx主张权利。就本案事实而言,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何xx是否损坏李xx所有的车辆,李xx后两次维修车辆并支付维修费是否与何xx的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首先,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明确表示何xx砸车的事实存在,二审中,何xx否认上述事实存在,但未提交足以推翻其在一审期间自认陈述及反驳李xx诉讼主张的相应证据,所以何xx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何xx损坏李xx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应当对李xx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其次,一审中,何xx仅认可其砸坏了李xx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不认可砸坏了该车的其他部位。现根据李xx的陈述及车辆被砸次日的维修单显示,该车维修更换了包括车的前挡风玻璃、左前门窗等多个部位,所以本院能够确认何xx对李xx的车辆进行了多处损坏且损毁程度较高。李xx提交的后两次维修发票显示,其维修项目为钣金喷漆及前挡风玻璃、左前门玻璃贴膜,与车辆被砸次日的维修部位一致,维修项目有延续性、关联性,没有超出损坏部位进行维修且支付的费用数额合理,所以李xx的后两次维修车辆并支付维修费用与何xx的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何xx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何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xx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 萍审 判 员  张兰珠审 判 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银娇书 记 员  姜雨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