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茂香、王杰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茂香,王杰义,王存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汪茂香,女,1957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杰义,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存友,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杰义、王存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茂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