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成某与李某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78-2号申请人:成某,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某,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财保15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某在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工资卡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广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