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执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媛媛与李百民、郭银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媛媛,李百民,郭银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刘媛媛,女,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百民,男,汉族,1953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郭银莲,女,汉族,1953年10月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媛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百民、郭银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01民终第43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百民、郭银莲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