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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11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佳木斯三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佳木斯市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三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11民初1549号原告佳木斯三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联盟路。法定代表人葛安路,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丽,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佳木斯市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永春社区。法定代表人王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佳木斯三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伟业)佳木斯市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江伟业因与被告龙基公司自行达成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木斯三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53元减半收取2197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红梅人民陪审员  贾慧鹏人民陪审员  王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思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