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秀萍与李雪东徐彬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萍,李雪东,徐彬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739号原告:王秀萍,女,1966年4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李雪东,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徐彬也,男,1986年8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萍与被告李雪东、徐彬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案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萍承担。剩余受理费1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亚军人民陪审员 贾帮春人民陪审员 闵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