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华平与孙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平,孙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832号原告:吴华平,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孙建萍,女,汉族,1977年12月28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原告吴华平与被告孙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华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平撤诉。���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华平负担。审 判 长 陈述中人民陪审员 胡怀彬人民陪审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