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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华平与孙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平,孙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832号原告:吴华平,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孙建萍,女,汉族,1977年12月28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原告吴华平与被告孙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华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平撤诉。���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华平负担。审 判 长  陈述中人民陪审员  胡怀彬人民陪审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