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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申请彭国雄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彭国雄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595号申请人: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晓萍,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开平,该司员工。被申请人:彭国雄,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国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7]85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申请认为:1、被申请人在营运期间殴打乘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申请人依据依法制定并向被申请人公示的《员工奖惩制度》,对其作出停驾接受教育的惩处,依法有据;2、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遵守申请人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在停驾期间未提供劳动,依据员工奖惩制度,申请人按照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的80%标准向被申请人发放生活费,依法有据;3、即使按照仲裁认定,申请人须补发工资,补发的标准亦为正常工作时间对应的工资,应剔除加班费、奖励性工资。据此请求:1、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7]855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彭国雄向本院提交了其因不服仲裁裁决,已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被申请人彭国雄已经因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综上所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7]855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洁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