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XX尔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XX尔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统明。被执行人:浙XX尔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会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XX尔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浙XX尔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40000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杨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喆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