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军强与被告付百元、付南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军强,付百元,付南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0民初594号原告:白军强,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付百元,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付南宁,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案在审理原告白军强与被告付百元、付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军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原告白军强后,原告白军强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