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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冯辉俊、刘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辉俊,刘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冯辉俊,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刘瑜,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冯辉俊申请刘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1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恢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军审判员 李 闹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宾华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