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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志坚、郭战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坚,郭战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242号��请人于志坚,男,1950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郭战元,男,1957年12月出生。本院在执行于志坚与被告郭战元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大中审判员  李利新审判员  齐 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