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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学锋与张献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锋,张献影,濮阳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乐山市福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951号原告:张学锋,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张献影,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第三人:濮阳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50米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宝森。第三人:乐山市福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岷江大道北段520岷江花苑D区。法定代表人:许世刚。原告张学锋诉被告张献影、第三人濮阳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乐山市福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张学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张学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学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梅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