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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87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7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40000元案件款,于2017年11月15日前偿还47300元,案件受理费122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最后一批款项时交付,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