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孝国、吕洪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孝国,吕洪亮,威海九通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民终1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孝国,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超,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洪亮,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九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南路-346一层。法定代表人:陈丹丹,经理。上诉人孙孝国因与被上诉人吕洪亮、威海九通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孙孝国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吕洪亮承包九通公司的九通大酒店装饰装修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孙孝国。三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九通公司严格控制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吕洪亮对应付工程款签字确认,报九通公司审核通过后,由九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孙孝国支付工程款。合同载明的威海九通大酒店项目部代表的是承包人,而非发包人,孙孝国系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吕洪亮和九通酒店主张权利。2.一审认定壁纸款数额有误。孙孝国张贴壁纸总面积为2466平方米,有合同、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且吕洪亮认可孙孝国张贴了2-5层全部壁纸,可以证实孙孝国的施工面积为2466平方米。双方合同中约定包工包料的价格为12元/㎡,而一审仅计算了壁纸施工的人工费,且该人工费系约数,并非具体数值。壁纸工程不需要相应的装修资质,一审认定涉案工程合同无效有误,即使该合同无效,根据相关规定,孙孝国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吕洪亮、九通公司应支付壁纸款29592元,扣除已支付的壁纸款15000元,吕洪亮、九通公司仍需支付孙孝国壁纸款14592元。被上诉人吕洪亮、九通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孙孝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吕洪亮、孙孝国连带支付墙面装修款14592元、地毯款6930元、开关插座款6710元,以上合计28232元,并承担自���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九通公司因经营需要,将装修项目委托吕洪亮负责,吕洪亮将装修项目包括张贴客房、走廊壁纸、铺设地毯、安装开关插座等承包给孙孝国,材料采购也由孙孝国负责。2016年6月上旬,孙孝国按吕洪亮、九通公司提供的壁纸样本到外地采购,得到认可后,孙孝国装修了两个样板间,后吕洪亮、九通公司安排人员查验确认材料及质量均合格达标,并支付给孙孝国壁纸款15000元,孙孝国才大批量购货。但工程量过半时,吕洪亮、九通公司以孙孝国选材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付工程款并要求孙孝国停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孝国及吕洪亮均不具备为大酒店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资质。2016年7月3日,吕洪亮与孙孝国签订一份工程合同书,约定孙孝国施工工程内容为客房开关、插座,工程��价为12710元,预付订金6000元,货到现场付6710元。同时合同开头甲方书写为“九通大酒店装修项目部”,下方落款处甲方签字为“吕洪亮”。吕洪亮同时为孙孝国出具一份收据,证实收到地毯21箱,126㎡。另查,2016年6月29日,九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孙孝国汇款15000元,并注明酒店壁纸款,2016年7月6日汇款6000元,并注明开关款。孙孝国主张其张贴壁纸2-5层共2466㎡,但吕洪亮仅认可2、3层共960㎡,现双方均认可4-5层壁纸由孙孝国张贴但吕洪亮负责揭掉并找他人重新张贴。对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关于张贴壁纸的数量及价格,孙孝国提供录音证实其施工数量及价格,但吕洪亮以双方仅就此进行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为由不予认可。同时录音中关于地毯价格孙孝国表示55元/㎡,吕洪亮并未表示异议。孙孝国另行提供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该证人证实其受孙孝国雇佣于2016年7、8月份在九通大酒店张贴壁纸,共使用了壁纸511卷,每卷5㎡,每卷20元,关于证人证言,吕洪亮除对工程量不认可外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工程合同书、银行转账记录、录音资料、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证。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孙孝国与吕洪亮签订一份合同书,因合同开头部分书写为九通大酒店装修项目部,且由九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孙孝国支付了部分款项,故孙孝国有理由相信其系为九通大酒店进行装修,理应由九通公司付款,故孙孝国要求吕洪亮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虽孙孝国与吕洪亮均无施工资质,但孙孝国为吕洪亮、九通公司施工,九通公司理应支付劳务费及材料款。现九通公司已支付了部分款项,对剩余部分其理应继续支付。诉讼中,孙孝国及吕洪亮均认可���欠孙孝国开关款6710元,同时吕洪亮、九通公司收取地毯21箱、126㎡未支付款项,根据双方录音中确定的价格为55元/㎡,吕洪亮、九通公司应给付地毯款6930元,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张贴壁纸的数量及价款,孙孝国提供的录音中并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吕洪亮对证人证实的工程量亦不予认可,孙孝国亦未提供购货单据及吕洪亮签收的单据,故对孙孝国主张的2466㎡依法不予认可,现吕洪亮自认酒店2、3层共960㎡,且双方均认可4、5层也是由孙孝国进行施工,但吕洪亮并未举证证实系因存在质量问题而揭掉找他人重新张贴,故4、5层壁纸也应计算在内,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4、5层面积的情况下,依法推定4、5层面积亦为960㎡,即认定孙孝国张贴壁纸总面积为1920㎡,根据证人证言中双方认可的部分即壁纸每卷5㎡,每卷20元计算,被告应给付孙孝国壁纸款7680元。对孙孝国主张的其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款项的具体给付日期,孙孝国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孙孝国之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九通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威海九通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孝国开关插座款6710元、地毯款6930元,壁纸款7680元,合计2132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付孙孝国;二、驳回孙孝国要求吕洪亮承担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孙孝国负担124元,威海九通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82元。二审中,孙孝国提供徐某书面证言一份,载明本人徐某于2016年8月份承接施工了九通大酒店四、五楼房间壁纸的工程。其正式接受该工程前去工地查看时,九通大酒店四、五楼房间的壁纸均已施工完毕,前一施工队的壁纸工人正在维系。九通大酒店四、五楼的壁纸工程工程量为:四楼18个房间,共648平方米;五楼18个房间,共648平方米。拟证明二至五层壁纸的施工面积为2592平方米。本院认为,证人需到庭作证,现证人徐某未到庭,本庭无法核实其证人证言之真实性,故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二审查明,吕洪亮在一审中认可其与九通公司于2016年4月签订合同,九通公司将2-5层的客房装修发包给吕洪亮施工,总造价为155万元。吕洪亮认可孙孝国张贴壁纸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孙孝国认可九通公司前期支付15000元用于购买壁纸。另查明,九通大酒店二、三层构造与四、五层构造相同。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装饰装修工程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本案中九通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的吕洪亮进行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吕洪亮与九通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吕洪亮又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的孙孝国,双方之间的合同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孙孝国将劳务添附于涉案工程中,吕洪亮应予折价补偿。九通公司违法分包,其应对吕洪亮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张贴壁纸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问题,由于孙孝国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如何约定张贴壁纸单价,孙孝国主张按照12元/平方米计算,本院不予以采纳。张贴壁纸分为人工费和材料费两部分,孙孝国主张壁纸工程是包工包料,并认可九通公司前期支付15000元用于购买壁纸。证人张某证实,孙孝国与其结算壁纸款是按照20元/卷计算,一审按照20元/卷计算人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张贴壁纸的工程量问题,孙孝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张贴壁纸工程量为2466平方米,而吕洪亮仅认为二、三层的工程量为960平方米,二、三层和四、五层构造相同,故一审认定二至五层的工程量为1920平方米并无不当。故吕洪亮应支付孙孝国张贴壁纸款22680元【15000+(960平方米*2÷5平方米/卷)*20元/卷】。综上,吕洪亮应支付孙孝国壁纸款22680元、地毯款6930元、开关插座款6710元,以上共计36320元,扣除九通公司、吕洪亮已经支付15000元壁纸款,吕洪亮尚欠孙孝国装饰装修款项共计21320元。九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孙孝国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二、吕洪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孝国装饰装修款2132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三、威海九通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孙孝国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孙孝国负担124元,由吕洪亮、威海九通大酒店负担3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孙孝国负担124元,由吕洪亮、威海九通大酒店负担38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代理审判员 宋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