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560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与赵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敏,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敏,女,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陈方方,该中心主任。上诉人赵敏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8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15元,减半收取1757.5元,由上诉人赵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龚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