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金与李险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李险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2714号原告赵金,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包海英,女,系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险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赵金与被告李险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16日由审判员董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海英,被告李险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诉称,在2016年3月28日下午约三点钟,原告开车从东风镇东风新村南铺自东向西行驶至新村时与被告驾驶的自南向北行驶的四轮车险些相撞。当时原、被告都下了车,被告就开始骂原告,并趁原告不备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朋友送到开鲁县蒙医医院住院治疗8天,好转出院。出院医嘱:门诊治疗,休息两周,共花医疗费9452.08元。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身体上和财产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和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9452.08元,误工费2175.58元,护理费90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0元,合计13335.18元。被告李险明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诉讼请求,2016年4月2日原告开车自东向西行驶,准备往南拐弯,我驾驶四轮车自北向南行驶,在侯宪福家门前,我们俩险些撞上,我的车拐到道下了,他的车横在道中间,我下车以后骂他了,问他会不会开车,他也下车了,向我来了,骂我并且围着四轮车追我要打我,我一挥手挡他了,就是这个事实。我报110了,当时协警到场调解了,说当时没发生事故,两家和解就可以了,原告不同意,我没让他走,我没打原告。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下午14时许,原告赵金无证醉酒驾驶蒙GSA6**号小型轿车在开鲁县东风镇新村从北往南数第三条街的水泥路上自东向西行驶,被告驾驶五征牌四轮车在新村村中间水泥路从北往南行驶,到十字路口的时候,两辆车差点撞到一起。原告驾驶的轿车停在十字路口,被告驾驶的车停到轿车车头三、四米远的位置,被告开始谩骂原告,原告也谩骂被告,被告上前用拳头打原告鼻子一拳,原告鼻子出血。原告要动手,被人拉开。原告伤后当日到开鲁县蒙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头面部、左眼软组织损伤;2、左眼球结膜血肿;3、脑震荡。于2016年4月5日好转出院,医生建议休息治疗两周。原告在开鲁县蒙医医院共花医疗费6898.08元,又到吉日嘎朗吐嘎查卫生室门诊治疗14天,花医疗费2554.00元。原告的合理误工费为22天×98.89元/天,计2175.58元;护理费8天×113.44元/天,计90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0元,合计13335.18元。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认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诊断书一份、病历一份、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一份、收据一份、门诊票据二张、处方二张,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反映案件事实,证明原告治疗的过程及费用,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本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的开鲁县公安局对李险明、赵金、李志忠、崔义、马永凤、才淑华的询问笔录及被告盛国利的证人证言,证实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经过及被告致伤原告的过程,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法院调取的开鲁县公安局对赵金2016年4月12日的讯问笔录一份、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一份,以上证据双方当事人无异议,能够证明赵金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将原告致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应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原告违反上述通行规定,且原告赵金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与被告驾驶的车辆险些相撞,在发生纠纷起因上原告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险明赔偿原告赵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3335.18元的70%,计9334.6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赵金负担60.00元,被告李险明负担140.00元。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