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俊臣与刘大承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臣,刘大承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1888号原告:王俊臣,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刘大承,男,1969年8月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王俊臣与被告刘大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大承立即退还保证金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1日,原告为在拍卖会上竟买车辆,支付给刘大承保证金1万元,因价格等原因没有竟买成功,刘大承应当退还保证金,但刘大承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故提起诉讼。被告刘大承辩称:刘大承确实在2017年5月21日收到了王俊臣保证金1万元,该保证金本应该由王俊臣到银行交纳,但王俊臣嫌麻烦没有交到银行,将钱交给刘大承妻子了。王俊臣竞买没有成功后,因王俊臣在2009年曾向刘大承借款2.5万元,刘大承向法院起诉后,经过法院执行,到2017年4月份王俊臣才把欠款本金还清,利息只偿还了一部分,还有利息2万多元没有偿还,所以刘大承就没有把这1万元保证金退给王俊臣。现刘大承同意将1万元退给王俊臣,但手头没钱退还。经审理查明:王俊臣在2009年曾向刘大承借款,刘大承为索回借款于2010年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后经本院执行,该案于2017年3月执行完毕。2017年5月21日,王俊臣为在拍卖会上竟买车辆,支付给刘大承竟买保证金1万元,因价格等原因王俊臣没有竟买成功,后王俊臣向刘大承索要保证金,刘大承以王俊臣欠其借款尚未还清为理由,拒绝退还。本院认为,因刘大承与王俊臣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已经执行完毕,双方的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故刘大承不退还保证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大承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王俊臣保证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刘明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