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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绪香、王裕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绪香,王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83号申请执行人:高绪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裕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绪香与被执行人王裕强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100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胶州市王裕强已经履行完毕(2015)胶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2015)胶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