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邢某1、邢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099号原告:王某,女,192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邢某1,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邢某2,男,194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邢某3,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邢某4,女,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王某诉被告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2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原告王某向其四子女追索赡养费的纠纷,现原告王某已经死亡,其已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享有追索赡养费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王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