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刑更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文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992号罪犯陈文志,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30日,重庆市梁平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陈文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未缴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缴纳),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该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梁法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3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文志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志系累犯、毒品再犯且多次犯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陈文志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志在���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多次犯罪,未积极执行财产刑,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