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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苏、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苏,潘波,孙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苏,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代理人樊刚勇,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孙乐,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在执行杨苏与潘波、孙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波拥有车架号为XXXX的保时捷卡宴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潘波拥有的保时捷卡宴汽车一辆(车架号XXXX)。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