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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胡国友、南漳县恒泰隆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友,南漳县恒泰隆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友,男。被执行人南漳县恒泰隆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胡国友申请执行恒泰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鄂06**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童庆玲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卫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