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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叶鑫、李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叶鑫,李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79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936号。负责人,叶孝栋。被执行人叶鑫,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均,女,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叶鑫、李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俊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