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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津枫林漫越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天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枫林漫越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天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3544号申请人:天津枫林漫越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09-56室。法定代表人:马丽芳,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天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250618A。法定代表人:魏盈革,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26015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天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26015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刘 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贻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