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英勇、蒋雪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英勇,蒋雪民,仲新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叶英勇,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蒋雪民,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仲新妹,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英勇与被执行人蒋雪民、仲新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蒋雪民、仲新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雪民、仲新妹履行(2016)浙0522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雪民、仲新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雪民、仲新妹存款805473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