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学哲与宜城市蓝波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哲,宜城市蓝波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485号原告:王学哲,男,生于1989年11月1日,汉族,住宜城市,被告:宜城市蓝波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宜城市自忠路(窑湾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5068099P。法定代表人:包德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哲诉被告宜城市蓝波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学哲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明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