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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艳梅与孙世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艳梅,孙世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177号原告:潘艳梅,女,汉族,1965年5月11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志新,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世铭,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艳梅与被告孙世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潘艳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养殖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10日原告与案外人前郭县红星村签定三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07187号、07188号、07189号转1号,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自2007年12月10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由于原告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2014年原告从被告处借款两笔,第一笔8月12日原告向被告借款300万元,以07187、07188承包合同作为抵押担保,并在前郭镇经管站做抵押登记,同时约定将原告与红星村签定的原始的土地承包合同07187、07188合同交于被告保管,待原告还款之后交回。第二笔是9月16日原告向被告借款54万元,同时以07189转1合同为担保。上述借款原被告约定三个月还款,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11月12日,现原告已将借款偿还完毕。在签定上述两份抵押借款协议时,被告诱骗原告与之签定了一份所谓的养殖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该协议自始没有履行,被告以签定的该份协议为由拒绝将原告与红星村签订的正式转包合同07188、07189两份抵押合同还给原告,同时隐藏其发放高利贷的目的,原告已经按约定全部还款,被告应将合同原件返还原告,但被告违反承诺,拒不返还土地承包合同,故原告起诉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签定的养殖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签定的养殖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无效,但孙世铭已经向前郭县公安局报案,现潘艳梅涉嫌诈骗已被前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潘艳梅合同诈骗案件审理终结前,本案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艳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岚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