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立峰与朱军庆、党雅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峰,朱军庆,党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徐立峰,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朱军庆,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党雅丽,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徐立峰与朱军庆、党雅丽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执行费2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果,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