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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昌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昌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民初3179号原告:湖北昌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垴家镇凃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627366770。法定代表人:熊啟文,经理。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燎原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59170733J。法定代表人:高甦平,总经理。原告湖北昌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丰农业公司)与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快乐农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啟文参加了诉讼;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快乐农林公司向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支付杜鹃苗木款5871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份,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与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签订了《苗木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向被告快乐农林公司提供杜鹃苗木30000株,每株3元,运费由被告快乐农林公司支付。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实际提供杜鹃苗19570株,合计58710元,此款经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快乐农林公司未到庭,但提交答辩状辩称:被告快乐农林公司向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订购杜鹃30000余株,被告快乐农林公司财务部门核查只收到10000余株,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未按协议数量交货。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的陈述,经庭审调查,与其提供的苗木采购合同、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诉称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与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签订的苗木采购合同,没有效力上的瑕疵,本院依法认定为有效。现被告快乐农林公司差欠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杜鹃苗木款58710元未予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于原告昌泰丰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昌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杜鹃苗木款587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268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万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