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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辛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辛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760号原告:李志明(又名李二),男。被告:辛建强,男。原告李志明诉被告辛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李志明于开庭前提出书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辛建强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主张,变更为要求被告辛建强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7年7月25日,原告李志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辛建强的起诉,并申请退还相应的诉讼费。经审查,原告李志明提出的撤诉及退还诉讼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李志明已预交5050元,由原告李志明负担25元,退原告李志明5025元。审判员 石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郅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