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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艳玲与杨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玲,杨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668号原告赵艳玲,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杨文超,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玲诉被告杨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赵艳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