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艳玲与杨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玲,杨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668号原告赵艳玲,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杨文超,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玲诉被告杨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赵艳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