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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会聪与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聪,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967号原告:王会聪,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开发区河汾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19号鸿富大厦1-3层。原告王会聪与被告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会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车损、公估费共计90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3日9时30分,被告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的司机刘治国驾驶晋L×××××/晋L×××××货车沿307国道行驶至137KM+700M处,与等候红绿灯的刘振太驾驶的半挂车相撞,造成刘振太驾驶的车辆又与张秀立、李迎春、晋国中(驾驶原告的冀T×××××牌号轿车)、杨向升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造成刘治国及乘车人石国建受伤,六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治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晋L×××××/晋L×××××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支公司投保,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车损及公估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王会聪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支公司名称及详细地址,经本院查证后确定该被告保险人不明确;原告王会聪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会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昌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秀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