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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延江、吴延波、韩彩霞、陈延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延江,吴延波,韩彩霞,陈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是虎林镇。被执行人吴延江,男,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吴延波,女,汉族,住虎林市八五零农场。被执行人韩彩霞,女,汉族,住虎林市八五零农场。被执行人陈延清,男,汉族,住虎林市八五零农场。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延江、吴延波、韩彩霞、陈延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信息不准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