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长胜与潘玉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胜,潘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邵长胜。被执行人潘玉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玉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邵长胜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玉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房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在房地产部门,车辆部门,银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玉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邵长胜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