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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徐花芳与盐城曙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花芳,盐城曙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829号原告徐花芳,女,1965年9月2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陈乃广,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曙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03号。法定代表人周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炜,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花芳诉被告盐城曙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花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花芳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千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