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行辖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胡方海水利行政管理(水利)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辖168号原告胡方海诉被告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因原告提出异地管辖请求,新昌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毕金刚审判员 王 建审判员 蒋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