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法定代表人:黄伟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表人:谢炳南。上诉人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51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禅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生产合同》第九条中载明合同签约地址在佛山市禅城区,并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约地法院管辖。前述约定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约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