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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一鸣申请邹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鸣,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443号申请人陈一鸣,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邹杰,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陈一鸣为与被申请人邹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邹杰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陈秋霞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渝0106财保4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邹杰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邹杰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秋霞提供的担保物,登记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2020元,已由申请人陈一鸣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