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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02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苏津锐与保山市隆阳区世科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津锐,保山市隆阳区世科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苏津锐,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世科砖瓦厂。关于苏津锐与保山市隆阳区世科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05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由保山市隆阳区世科砖瓦厂支付给苏津锐粘土价款及运输费88830元,到期后保山市隆阳区世科砖瓦厂未履行,苏津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世科砖瓦厂已注销,不再经营,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苏津锐于2017年6月23向本院申请追加砖厂实际经营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世科砖瓦厂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苏津锐7万元,余款18830元申请人苏津锐自愿放弃执行。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执行款7万元已兑付给申请人苏津锐。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松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