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云科与被告丰宁集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云科,丰宁集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374号原告:崔云科,男,1946年4月2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丰宁集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大金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012518252。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云科与被告丰宁集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云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3.00元,减半收取881.00元;保全费1020.00元合计1901.00元,由原告崔云科承担。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