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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仁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仁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刑终2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仁弟,男,1996年9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抓获,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唐忠兴,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仁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桂102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仁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罗仁弟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不应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爱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仁弟及其辩护人唐忠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7月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罗仁弟犯盗窃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检察机关亦建议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中利审 判 员  韦金碧代理审判员  许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