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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431号申请人: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34789486。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9262177F。法定代表人唐廷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105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105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362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