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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21民初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雄科与罗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雄科,罗新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21民初535号之一原告李雄科,男,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托生,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茂兰,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新生,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德,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雄科与被告罗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雄科撤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雄科负担。审判员  宁海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慧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