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洪闯与张元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洪闯,张元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989号原告:申洪闯,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元泰,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申洪闯与被告张元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洪闯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洪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洪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申洪闯负担。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丙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