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高利德与高利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利德,高利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875号原告高利德,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高利杰,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利德与被告高利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根据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端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