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37号原告:张某1,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某2,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