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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37号原告:张某1,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某2,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