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福春申请孙守民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春,孙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财保55号申请人:王福春,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孙守民,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申请人王福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守民所有的座落于肇东市北八街新区路西面积为96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产权证号xXXXX、产籍号xx-xxx-xxxx-xxxxxx)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自有的座落于肇东市城区北七街五委七组面积为84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守民所有的座落于肇东市北八街新区路西面积为96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产权证号xXXXX、产籍号xx-xxx-xxxx-xxxxx)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920.00元,由被申请人孙守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志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响 来源:百度“”